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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变更,环评不用变也不用管?

发表时间:2020-09-17

问:经营主体变更,环评和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我单位已就建设项目取得了环保局的环评批复以及相应的排污许可证。现在建设项目已经完工,环保验收也已经完成。我单位现在希望将建设项目转卖另一家公司,由其进行生产和经营,但是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并不发生重大变动。现有如下两个问题,希望能够得到贵单位的解答:(1)上述这种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需要重新申请环评吗?(2)新接手的这家公司可以自行申请排污许可证吗?是否需要我单位先注销排污许可证,这家新公司才可以申请?

答:
1、经营主体发生变更,主体工艺未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备案。2、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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