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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金属超标十倍以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发表时间:2020-07-29

2013年2月至2018年8月期间,陈某某在瑞安市莘塍街道周田村经营瑞安市**不锈钢制品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该厂将生产、加工铜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厂房后门墙洞排入外界。经检测,排放的重金属铜、镍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十倍以上,重金属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2018年11月19日,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4月,瑞安市**不锈钢制品厂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意,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共计21.57万元。
该案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生态环境局发送了受理公益诉讼告知书,将赔偿案件的线索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实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司法机关,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联动和配合,拓宽了生态损害赔偿的案件线索来源。


本文来源:
浙江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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